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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市慈善总会章程

2022-10-18 00:00

常州市慈善总会章程

第一章    


第一条  本团体的名称是常州市慈善总会,(英文名称:Chang Zhou Charity Federation,缩写:CZCF)。

第二条  本团体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、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、非营利性、公益性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  本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、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,宣传慈善文化,传播慈善理念,组织和发动社会各界力量,筹募慈善资金,扶助困难群体,推进国际间、境内外合作,发展我市的慈善事业,为推进共同富裕、促进社会文明进步、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服务。

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四条  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常州市民政局。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 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第六条  本团体办公地址在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行政中心3号楼B410室。
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
第七条  本会坚持慈善为民,服务为本,乐善好施,扶贫济困的工作方针。主要业务范围是:

(一)筹募善款建立、筹募和管理各项慈善基金,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,接受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;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。

(二)赈灾救助。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;接受、分配、调拨国际间、境内外向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;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生产、储运、发放救灾物资;抚慰在抗灾救灾中牺牲和伤残人员及家属。

(三)慈善救助。开展扶贫、助老、助孤、助残、助医、助学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,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,实现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。

(四)兴办实体项目。兴办与宗旨、业务相关的非营利性实体机构或项目。

(五)公益援助。组织发展慈善事业者队伍,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,推动文化、教育、卫生等领域的慈善公益援助活动,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提供扶助和服务。

(六)交流合作。总结交流经验,展示工作成就;加强同国际间、境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,整合慈善资源,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。

(七)宣传慈善。倡导慈善义举,普及慈善意识,弘扬慈善文化。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,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。

(八)加强指导。注重对本会成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,鼓励群众参与慈善事业;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、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。


第三章    


第八条  本会实行会员制,设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
第九条  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。

(二)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申请加入本会。

(三)热心慈善事业,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。

第十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权利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;

(三)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(一)遵守本团体章程;

(二)执行本团体决议;
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  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


第一节  会员代表大会

第十五条 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;

(七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六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  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
第十八条  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十九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
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
第二节  理事会
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拥护、遵守本会章程;

(二)热心慈善事业,并在公益慈善领域有一定贡献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单位理事的代表原则上应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(四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五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六)聘请名誉会长;

(七)选举和罢免秘书长、副会长单位、副会长、会长;
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)决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
第二十五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

第二十七条  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八条  经会长或者50%以上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
第三节  会长会议


第二十九条  理事会闭会期间,重要事项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。会长会议职权是:

(一)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决定内设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 

(三)聘任专业顾问,决定副秘书长、内设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;

(四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 

(五)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六)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;
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三十条  会长会议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,监事会主席列席。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。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听取意见,按本章程规定行使决策


第四节  负责人


第三十一条  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团体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,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;

(三)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,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;
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二条  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本团体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为提高组织决策和执行效率,本会设副会长、副会长单位各若干名,由理事会授予称号,发给证书。每届任期5年,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,任期相应改变,可连任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会长会议;
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会议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提出专业顾问聘任和副秘书长任免建议交由会长会议决定;

(五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(六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四条  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会长会议决定;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会长会议决定;
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会长会议审议;
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会长会议批准;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五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
第五节  监事会


第三十六条  本团体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设主席、副主席、监事。监事会设主席1名,副主席若干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
第三十七条  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八条 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行业管理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
第五章 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
第三十九条  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组织公开募捐的收入;

(四)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;

(五)政府资助;

(六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七)利息;

(八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条  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;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公开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四十一条  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二条  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三条  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四条 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五条  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六条  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
第六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四十七条 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八条 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
第七章 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
第四十九条  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五十条  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
第五十一条  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二条  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三条 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八章    


第五十四条  本章程经202268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五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第五十六条 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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